这是北京的执法特色,不教条,比较人性化,对于一些没什么危害但违规的行为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
我们就思考这个问题,一个危害性很小但是确实违规的行为,应不应该被严格处罚? 比如“我不是药神”中的陆勇,帮病友代购印度仿制的“格列卫”,按照法条判他“销售***药罪”是合法的,但似乎也不太合理。
因为他救的人压根吃不起正版格列宁,要么死要么吃仿制药,他确实救了人,也确实没多大危害。
这种危害性很小,甚至还可能有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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